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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普法NO.7 | 购房者能以“房价下跌”为由退房吗?
查看次数:1838   更新时间:2019-5-31 18:25:27

房产普法NO.7 | 购房者能以“房价下跌”为由退房吗?

房产普法

公益普法栏目《房产普法》旨在传递房地产法律知识,提高房地产各方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,为打造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贡献一份力量。

栏目将通过一个个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、真实案例的再现,用通俗、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,分析案情、讲清道理、对正法律条文……

我们栏目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创始合伙人、商事二部主任胡延波律师;近期胡律师将通过以案说法、以案释法,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。


退房纠纷

市民王先生咨询:2018年9月份,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,近期我看到很多楼盘在搞促销,价格似乎也有松动的可能,我能否以价格下跌为由,要求退房呢?


胡延波律师解答:

王先生提到的“退房”,在法律上被称为“解除合同”。依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也就是讲,除非王先生与开发商协商一致“解除合同”或者出现了约定或法定的事由,王先生不能随意“退房”。


笔者总结有如下几种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:

其一,开发商存在严重欺诈行为(在上面一个问题中已经详细叙述);

其二,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。主要包括如下五种情形:擅自改变规划;面积差异超过3%;严重的迟延交房和逾期办证;严重的质量瑕疵;其三,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,可以解除合同。

很明显,王先生不符合上述法定退房事由。如果在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又没有“无条件退房或降价退房”的约定,那么王先生仅以“房价下跌”为由主张退房,没有法律依据,很难得到支持。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,价格的涨跌起伏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,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,合理评价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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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子之志于道也,不成章不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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